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>> 办事指南 >> 人事管理 >> 正文

离校程序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5-07-20 [浏览次数]:

一、教职员工辞职

1.教职员工辞职,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书。

2.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交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。对于骨干教师或者关键岗位员工,部门负责人应给予挽留,必要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。

3.辞职教职员工工作和物品交接完成,方可办理离职手续。

4.未按规定时间提出辞职,或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擅自离岗,给学校工作造成影响者,扣发当月工资。

二、教职员工辞退

1.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予以辞退:

(1)发生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辞退的情形;

(2)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现职工作,又不接受其它工作岗位者;

(3)旷工连续(或一年内累计)超过5天或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者;

(4)不履行员工义务,不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,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者;

(5)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。

2.辞退教职员工,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。

3.辞退的教职员工,自正式通知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按学校规定完成工作和物品交接手续,填写离职手续清结单。

4.辞退的教职员工的离职申请、离职手续清结单和基本资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保管备查,保管期限为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