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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程序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5-07-20 [浏览次数]:

(一)请假

1.教职工3天(含)以内,单位负责人审批;3-5天(含),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;5天以上,单位负责人、人力资源处签署意见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
2.处级干部:3天(含)以内,由分管校领导审批;3天以上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,报院长审批。副处级干部需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报主管院长审批。

3.教职工须填写《请假单》且附相关证明材料,审批后方可离岗。请假超过5天的,离岗前须完成工作交接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4.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,先以电话的形式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,返岗后1天内补办请假手续。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,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。

(二)续假

教职工应在期满前的1个工作日办理续假手续。对请假期满后未到岗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,按旷工处理。

(三)销假

请假期满后或提前返岗,应到本部门及人力资源处登记销假,逾期按旷工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