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请假
1.教职工:3天(含)以内,单位负责人审批;3-5天(含),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;5天以上,单位负责人、人力资源处签署意见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2.处级干部:3天(含)以内,由分管校领导审批;3天以上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,报院长审批。副处级干部需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报主管院长审批。
3.教职工须填写《请假单》且附相关证明材料,审批后方可离岗。请假超过5天的,离岗前须完成工作交接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4.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,先以电话的形式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,返岗后1天内补办请假手续。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,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。
(二)续假
教职工应在期满前的1个工作日办理续假手续。对请假期满后未到岗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,按旷工处理。
(三)销假
请假期满后或提前返岗,应到本部门及人力资源处登记销假,逾期按旷工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