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试用期为三个月。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随时终止试用期:
(1)身体健康状况、知识结构、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等方面明显不适应岗位要求者;
(2)有隐瞒或才伪造个人资历、工作背景等欺骗行为者;
(3)有重大工作过失、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;
(4)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被追责者。
2.试用期考核由用人部门实施,提前5个工作日将试用期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处。